集村農舍的申請要點(節錄)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修正)

1.興建集村農舍,
除了自己本身的建築基地以外,還一定要有夠大的配套耕作土地(建築基地的面積跟配套土地的面積之比是1:9),也就是說基地100坪配套耕地的面積就要900坪,而且位置要相鄰的兩個鄉鎮市以內,都市計劃內的土地要搭配都市計劃區內,都計外要搭配都計外。
 
基地位置如果在鄉間要檢討道路,通常要在平地上找到很大的一塊地比較困難,通常都是山坡地保育區才會有這種地,如果是在山坡地保育區作水保計畫又是一筆費用以及耗相當長的時間,比如:龍潭的普羅旺斯,大自然農莊…
 
一般平地上建商的配套地,有些也許是採零散的方式(整塊原則還要是1:9),例如相鄰兩戶隔壁住戶的配套耕作農地不一定會在相鄰的位置;
 
但是還是要做環評。水利局、農業局、建設課等相關單位通過
 
推案的公司都是以招募的方式進行,
 
辦理這種案子的都是要顧問公司或大型的建築師事務所作整理的規劃,由於農地的貸款融資成數不高,一般普通小間的建設公司都比較無興趣,因為要花很高的成本,而以辦理審核時間都要半年到一年。
 
集村農舍周邊的生活機能還有交通的便利性都是決定房屋的價值。
其中以中壢市中央大學大門前方的集村是農舍賣的最好…
如竹里館要價2000~3000多萬。且搶購一空
 
 
以下是法規提供參考: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修正)
 
第 8 條
 
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應一次集中申請,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二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共同在一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整體規劃興建農舍。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應位於同一鄉 (鎮、市、區) 或毗鄰之鄉 (鎮、市、區) 。但離島地區,得以十戶以上之農民為起造人。
 
二、各起造人持有之農業用地與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其法令規定適用之基層建築面積之計算標準應相同,且同屬都市土地或非都市土地。但於福建省金門縣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
 
三、參加集村興建之各起造人所持有之農業用地,其農舍基層建築面積計算,應依都市計畫法省 (市) 施行細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依前款規定計算出基層建築面積之總和,為集村興建之全部農舍之基層建築面積。其範圍內之土地為全部農舍之建築基地,並應完整連接,不得零散分布。
 
五、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四十。但建築基地位於山坡地範圍者,其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
 
六、農舍坐落之該宗或數宗相毗連之農業用地,應有道路通達;其面前道路寬度十戶至未滿三十戶者為 六公尺 ,三十戶以上為 八公尺 。
 
七、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 八公尺 。但基地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八、集村興建農舍應整體規劃,於法定空地設置公共設施;其應設置之公共設施如附表。 已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之農民,不得重複申請在自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